关于2014年下半年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培训通知
2014-06-13 来源: 作者:认证部
青岛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文件
青人资协培字(2014)
关于2014年下半年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培训通知
各有关企(事)业人力资源部(人事处):
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队伍建设,提高基层和企业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,按照《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 (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》(鲁人社字[2012] 716号)文件要求,授权青岛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作为青岛市首家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培训单位,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培训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课程:
2014年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员认证培训,集中授课,集中辅导。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《国家职业标准》规定的功能模块进行授课。主要内容如下:
1、当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特点趋势及劳动标准的实施管理;
2、劳动合同管理及操作实务;
3、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实务;
4、企业工资管理及操作实务;
5、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;
6、争议处理模拟案例。
二、培训对象:
按照鲁人社字〔2012〕716号字文件要求,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,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应组织参加培训:
1. 用人单位从事劳动、人事、工资(薪酬)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;
2. 从事人才服务、职业介绍等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;
3.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(镇)、街(居)、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、劳动工资、劳动监察、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;
4. 地方工会、行业协会、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、集体协商、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;
5. 企业调解、行业调解、街道(乡镇)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;
6. 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;
7. 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。
三、授课师资:
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、学者授课辅导。将邀请人社系统,仲裁处一线资深协调劳动关系人员解答相关法规程序,协会资深法律顾问解答相关劳动关系纠纷处理技巧等。
拟邀请师资主要为:
王文珍研究员(教材第一编委):人社部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室主任;
左祥琪律师:央视说法专家,国内著名劳动法律师;
何德宝律师:原青岛市人社局法规处专家,后专职从事劳动法咨询,现为国内知名劳动法专家;
刘林瑞先生(教材编委):原市人社局劳动仲裁院院长,现在为市人社局社保局副局长;
左祥琪律师:央视说法专家,国内著名劳动法律师;
何德宝律师:原青岛市人社局法规处专家,后专职从事劳动法咨询,现为国内知名劳动法专家;
刘林瑞先生(教材编委):原市人社局劳动仲裁院院长,现在为市人社局社保局副局长;
王忠胜先生:青岛市总工会民管部部长,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。
王龙先生: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,知名劳动关系专家;
耿立龙先生: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;
肖兰女士: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,曾在市人社局劳动仲裁院担任庭长十多年以上。
王龙先生: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,知名劳动关系专家;
耿立龙先生: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;
肖兰女士: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,曾在市人社局劳动仲裁院担任庭长十多年以上。
四、申报条件:
(一)劳动关系协调员(助师、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
2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;
3.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。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
2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;
3.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。
(二)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2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;
3.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2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;
3.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(三)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;
2.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;
3.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4.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;
5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;
6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;
2.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;
3.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4.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;
5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;
6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五、培训费用:
劳动关系协调员(助师、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:2800元/人
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:4200元/人
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:5800元/人
(包含培训费,考试费,教材费,技术支持费,鉴定费,茶歇,午餐等所有费用)
六、培训时间及地点:
时间:2014年8月底
地点:青岛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6号楼一楼
七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授权的鲁人社字[2012] 716号文件,可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,也可在协会网站的培训认证模块里查看详细的介绍。
八、报名地点:青岛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(市南区宁夏路288号软件园7号6层B区)
联系人: 纪老师 王助理 赵助理
电 话: 0532-85930825 0532-88728150
网 址: www.qdhr.org
青岛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
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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