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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上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考试报名通知

2015-03-17 来源: 作者:admin

青人资协培字[2015]1号
各有关企(事)业人力资源部:
   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, 改善用工环境,促进劳动关系和谐,按照《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 (师)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》(鲁人社字[2012]716号)文件要求,授权我协会作为青岛市首家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培训单位,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培训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课程
    2015年上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的认证培训工作采取网上授课,面授辅导方式。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《国家职业标准》规定的功能模块进行授课。主要内容如下:
   (一)劳动标准的实施管理。
   (二)劳动合同管理及操作实务。
   (三)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实务。
   (四)劳动规章制度建设。
   (五)劳动规章制度建设。
   (六)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。
二、培训对象
    按照鲁人社字[2012]716号文件要求,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,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应组织参加培训:
   (一)用人单位从事劳动、人事、工资(薪酬)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。
   (二)从事人才服务、职业介绍等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。
   (三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(镇)、街(居)、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、劳动工资、劳动监察、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。
   (四)地方工会、行业协会、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、集体协商、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。
   (五)企业调解、行业调解、街道(乡镇)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。
   (六)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。
三、网络授课师资
   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、学者授课辅导。将邀请人社系统,仲裁处一线资深协调劳动关系人员解答相关法规程序,协会资深法律顾问解答相关劳动关系纠纷处理技巧等。网络授课师资同下。
四、面授授课师资
    拟邀请师资主要为:
    (一)金英杰: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,副教授,中国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副主任,劳动法律诊所负责人。
     北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,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,曾参与劳动合同立法,是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立法课题项目负责人之一。
    (二)何德宝: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,法学学士。青岛市律师协会第一届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。为10 余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或劳动人事专项法律顾问,处理数百起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。
    (三)肖兰: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,曾在市人社局劳动仲裁院担任庭长十多年以上;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,自2004 年4 月起从事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方面的工作,曾多次参与处理在我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,擅长劳动争议预防、劳动规章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等方向的研究和实务。
    (四)宋时波: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,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助理调研员,擅长劳动标准、劳动工资、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方向的研究与实务。
    (五)于文杰: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主任科员,1997 年毕业于海军(武汉)工程大学。2006 年转业至地方工作,近年来,一直从事集体合同管理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。先后参与制订集体合同、集体协商方面20 多项政策规定,为推进企业民主管理,规范工资分配秩序,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起到推动作用。
    (六)李向志: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二庭庭长,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,在法院工作六年,2004年开始从事劳动仲裁工作。十年来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500余件,在《中国劳动》等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,多次在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、调解员、企业劳资人员培训班上进行授课。
五、申报条件
    (一)劳动关系协调员(助师、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
    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     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     2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。
     3.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。
    (二)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
    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     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     2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     3.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   (三)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
    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     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。
     2.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。
     3.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     4.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。
     5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。
     6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六、培训费用
     劳动关系协调员(助师、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:2800元/人。
     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:4200元/人。
    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:5800元/人。
     以上包含培训费,考试费,教材费,技术支持费,鉴定费,茶歇,午餐等所有费用。
七、培训方式
     实行远程网络培训和集中面授培训相结合的方式,即学员用协会发放的账号密码登陆指定网络学习平台,按照规定的学时进行学习,通过授课教师的视频传递与辅导、案例分析、点评等方法完成学习任务。
八、培训时间及地点
    (一)培训时间:2015年3月中旬开始。
    (二)地点:青岛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6号楼一楼。
九、考试安排
     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,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,实行百分制,60分以上为合格。劳动关系协调师专业技能考核还包括综合评审,综合评审主要采取案例分析、论文答辩、业绩考核等方式进行。
十、相关文件
   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授权的鲁人社字[2012]716号文件,可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,也可在协会网站的培训认证模块里查看详细的介绍。
十一、报名地点
    青岛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(市南区宁夏路288号软件园7号6层B区)
    联系人:王庆玲    王欣超      电  话:88728150    85930825